近年来,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快速发展,比特币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然而,比特币的高价值也吸引了不法分子的目光,盗窃比特币的案件频发。本文将以广东云浮市一起盗窃比特币的案件为例,探讨比特币盗窃罪的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被告人凌亚胜、凌土瑞在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XX的暂住地内,利用信息技术非法侵入北京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X园XX号楼X层XX房间XX号)服务维护的XX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系统。通过非法修改网络请求包方式,虚增凌土瑞等人账户内虚拟货币数量后进行提现,盗取泰达币620000个,以太币126879956个、比特币14999627927个,平台交易价值共计人民币5000余万元。后二人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出售部分虚拟货币,实际获利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用于购买宝马车等支出。
案件定性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凌亚胜、凌土瑞盗窃比特币的数额巨大,且具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情节,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法律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被告人凌亚胜、凌土瑞盗窃比特币的数额超过500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案件处理
2020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凌亚胜、凌土瑞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凌亚胜、凌土瑞配合公安机关退回了尚未出售的虚拟货币,交易价值共计人民币4800余万元。万某将用赃款购买的宝马车变卖,所得70万元退赔给了北京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结论
比特币作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具有现金价值,属于他人的合法财产。盗窃比特币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的审理,对于打击比特币盗窃犯罪、维护数字货币市场的秩序具有重要意义。